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建立"乡村道德银行""城市文明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对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实行积分制管理,文明行为积分用于兑换物资或者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或者物资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或者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赠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