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获得或者复查中保持称号的各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