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定期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实施舆论监督,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公共场所、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公共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或者其他文明行为公益广告景观小品。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