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文明行为教育,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列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校园建设活动,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