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二)道路、街道、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清运、污水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环卫工人临时休息设施;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的厕所对外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