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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居民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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