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