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