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