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劳动争议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处理等依法提出合理解决措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