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行政机关不得非法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和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

各类企业享受政策、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机会、条件平等,但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