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交由食品类生产企业或者个人用于食品生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对处置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收集、运输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