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

(三)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