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犬只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