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