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犬只未进行免疫接种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时限内再次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