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