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在招商引资中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