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在招商引资中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