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