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审批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