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每年八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每五年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年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的干部职工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