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重视科学技术创新,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对口援建地区的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