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