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