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志愿服务、开展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