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参照适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