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申请人安全;(二)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处置情况。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人民法院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