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重点关注下列人员的心理健康,组织进行心理辅导:(一)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受害人;(二)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三)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四)其他因家庭暴力行为影响,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人员。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者也应当进行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