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联合会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

临时庇护场所由其设立单位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