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旅游资源破坏、旅游服务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