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