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人文教育和文明旅游教育,提升旅游目的地居民的文明素养,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引导游客遵守社会公德和景区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明旅游。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