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宣传资源,建立政府、企业共同参与的全域旅游品牌立体营销机制,加强与门户网站、旅游网站、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的合作,开展全方位、多平台宣传营销和信息服务。州、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大型文旅活动以及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推广和使用本州、县的全域旅游品牌和产品。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