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草原生态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草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使用。开展县、乡(镇)草原工作人员、村草原生态管护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草原生态管护能力。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