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