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