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三)对本级预算、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六)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开展满意度测评,评议、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督促其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九)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督促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十一)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站(室)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十二)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