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