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于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一次选举未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时,应当重新确定候选人或者确定第一次选举中得票较多的为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名额没有选足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