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二次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