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