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挂牌交易、公开拍卖与成交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加强对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探索技术资本化机制,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