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城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