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宣传教育,劝阻养犬违法行为,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鼓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个人,对流浪犬、脱离饲养人监管的有证犬只进行收管并上报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