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养犬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