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