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使用手续。

在冶金矿山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