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因冶金矿产品生产造成地质环境、耕地、林地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前款规定的具体赔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