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冶金矿产品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禁止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