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利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国际商事纠纷,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国际惯例,遵守该机构的调解规则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规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